本来没想写转登记的,毕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延续,没什么特别的内容。但是,据称有2019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本年度转登遭拒。因此,我们有必要再读下转登记的相关规定。
要点一:转登对象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500万以内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要点二:转登时间
依据9号公告,转登截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对照条件选择适用,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切莫错过时机转登。
要点三:转登注意事项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转登记规定,对2019年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0年仍可转登记;2020年转登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要点四: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以及登记要求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要点五: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衔接事项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要点六: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留抵税额等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处理: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出口退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进行处理。
要点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要点八: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以及税率调整后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进行处理。
要点九、转登后的税收优惠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有关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规定享受。
如符合疫情防控期间优惠政策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税收优惠。
来源:郭琪燕